湖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提升我省建筑工人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省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
1.至2015年底,建立和完善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至2016年底,全省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实现自有工人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3.至2020年,实现全行业建筑工人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4.至2025年,形成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年龄结构合理,职业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工人队伍。
二、确定工作原则
1.坚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四统一,即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统一编码、统一信息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强监督管理。
2.坚持以工程类职业院校和大中型施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培训积极性,引导企业建立培训考核机制,提升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鼓励企业建立建筑工人工资水平与职业培训等级相挂钩机制,调动建筑工人参加职业培训、获得等级证书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建筑企业结合施工现场培训,建立现代学徒制度,培育新型产业工人。
3.坚持培训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建设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的培训资源,积极探索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校企协同育人的新路子、新途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工人培训,帮助建筑企业工人提高技能水平。
4.坚持不断创新培训形式。立足行业实际,针对建筑工人组织管理机制不健全、流动分散、工作季节性强以及文化程度较低等特点,不断创新培训形式,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培训,充分利用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发挥网络等现代媒体作用,采取播放影像和现场实际施工作业相结合等方式方法,调动工人的学习积极性。
三、加强培训机构建设
(一)新设立培训机构
1.设立范围
(1)省内具备培训建筑工人条件的高校、高职、中职、高级技校;
(2)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特级、一级企业和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一级企业;
(3)没有一级及以上企业的县(市),可以根据条件确定1-2家二级企业;
(4)具备培训建筑工人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
2.设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专职管理人员,符合职业培训等级要求的理论教师和实训教师及考评员;
(3)有满足实际操作的场地、工位、设施、教具和必要的电化教学设备等;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3.申报审批程序
(1)企业、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在2015年9月10日前向单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申请表(可在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上下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专职管理人员、理论和实训教师及考评员名册(附职称或从业资格复印件);实训场地、工位、设施、教具和必要的电化教学设备等清单;规章制度等。
(2)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并签署初审意见,报我厅复核。省管建筑企业申请培训机构直接报我厅复核。
(3)我厅复核确认合格的培训机构并公告。
(二)复查原有培训鉴定机构
对原有125家培训鉴定机构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合格的重新确认其培训资格。
1.复查条件、程序及时间安排与新设立的培训机构要求相同。
2.中建五局、五矿二十三冶、水电八局及省建工集团所属的原培训鉴定机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复查。
(三)培训机构管理
1.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制度,对不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资格。
3.培训机构应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上盖章。培训机构的印章名称统一为培训机构名+建筑工人职业培训专用章。
四、扩展职业培训工种和等级
(一)培训工种
1.各培训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积极优化培训环境,大力扩展职业培训工种,不断提高培训水平,服务企业发展。
2.企业发展需要又无能力组织培训的工种,可委托具有培训资格的省内职业院校培训,或校企合作进行培训。
3.省内培训机构无力承担培训的稀有工种,我厅将专门委托有关培训机构培训。
(二)培训内容与时间
1.各职业培训工种的培训内容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有关工种的职业标准及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实施,培训考核内容包括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2.培训时间原则上按照原有职业技能工种等级规定的培训时间实施:
(1)普工:2-4周
(2)初中级工:6-10周(理论占40%,实操60%)
(3)高级工:8-12周(理论占40%,实操60%)
(三)分级分类培训
1.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工人,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相应等级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理论知识培训、操作技能培训和考核,由厅认定的培训机构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2.对施工现场的普工,由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建筑施工企业应有计划地对项目班组长进行重点培训,提升项目班组长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
(四)多种形式加强实操训练
1.在培训机构的实训场所集中培训;
2.结合施工现场生产进行实操培训;
3.多阶段实操培训与一次性实操培训相结合;
4.现场分阶段测试与模块化考核相结合。
(五)考核认定一批企业自有熟练工人
为配合企业新资质就位,企业可在自培的自有工人中,选拔推荐一批从事技术工种且技能技术熟练,年龄在25岁以上60岁以下的一线工人,工种不限,经原认定的市级培训机构考核认定,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原认定的市级培训机构颁发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监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企业选拔推荐的从事技术工种的人数不超过自有工人的20%,选拔推荐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五、严格特殊工种培训
特殊工种的培训,须在我厅批准的培训考核机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大纲和安全技能操作考核标准实施。
六、统一培训证书发放与管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要求,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由我厅按照要求统一印制。培训机构按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后领取证书,并发放到参加培训的人员。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组织领导
我厅统筹协调全省建筑工人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工作部门和专门人员,狠抓工作落实。
(二)职责分工
1.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县(市、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市州对培训机构进行初审。
2.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负责本市州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对本市州培训机构进行初审。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配套措施办法,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负责培训证书印制和信息化管理,建立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信息化数据库并规范管理;负责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和日常监管;负责组织培训机构的师资和考评员培训;编写或选定培训教材,建立考核题库。
(三)多渠道解决培训经费
1.建筑业企业要切实履行职工教育培训的责任,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整改的企业,要责令整改。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要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财政经费补贴。
3.培训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培训时,可按湘价函〔2014〕113号规定收取培训和鉴定费用。